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院全稱為河南省家譜文化研究院。
第二條 本院是由河南省從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研究以及其家譜姓氏活動的組織者、家譜文化愛好者自愿結成的以研究家譜文化為主的綜合性研究經營機構。
第三條 本院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思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指導,開展家譜文化研究,反對利用家譜研究搞封建迷信和宗族活動,為振興河南經濟和改革開放服務,為廣大群眾和海外僑胞尋根訪祖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院接受文化廳的業務指導、省民政廳和工商行政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院辦公地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院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組織開展對河南家譜文化的學術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動,考證河南各姓氏的起源、發展、演變、遷徙、流向的歷史、現狀及與之相關的問題,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海內外家譜文化學術活動。
(二)廣泛收集和整理家譜、姓氏方面的資料,建立河南家譜尋根網絡,開展姓氏尋根咨詢服務,幫助海外華人及廣大群眾實現尋根訪祖的愿望。
(三)承接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組織及策劃,并負責向新聞出版單位推薦提供有關的資料和文章。
(四) 承接家譜史志編輯服務,有計劃地組織編纂河南及全國各姓氏家譜總目。
(五)承接各種會議及展覽策劃。
(六)承接相關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技術服務。
(七)承接商務信息咨詢及企業營銷策劃。
(八)銷售國內出版物,工藝美術品及文創產品。
(九)辦好本院院刊《家譜文化》,促進學術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2人、院長助理1人、秘書長1人。
第八條 院長、副院長、院長助理、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院業務領域內較有影響;
(三)院長、副院長、院長助理、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積極熱心于本院工作。
第九條 本院設立下屬二級機構,凡擁護本院章程在本院經營范圍內有一定組織、經營能力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其審批程序如下:
(一)向河南省家譜文化研究院提出成立二級機構的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二級機構的籌備情況、研究現狀、人員組成情況、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簡介、辦公地點、聯系方式等各方面情況。
(二)填寫《河南省家譜文化研究院二級機構登記申請表》、《河南省家譜文化研究院二級機構負責人登記表》,提請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備案。
(三)由河南省家譜文化研究院派員實地考察二級機構籌備情況,并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研究院簽發正式批準文件。
(四)費用:交納辦理二級機構工作費3000元,用于二級機構人員培訓及相關資料的印制,正式成為本院二級機構后,每年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明年工作計劃,按時出席總院組織的各項活動,期限5年。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院的研究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在家譜、姓氏文化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或實際編修經驗。
第十一條 研究員入院程序
(一)提交入院申請書;
(二)參加本院組織的培訓活動、經過考核;
(三)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院長辦公室頒發研究員證,每個研究員證均有唯一的二維碼可以直接掃描查詢,也可直接在官網(www.jiapuju.com)上查詢。
第十二條 研究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院的學術活動;
(二)獲得本院服務的優先權;
(三)有對本院工作的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三條 研究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院的決議;
(二)維護本院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院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院反映情況,提有關資料信息;
(五)按規定交納研究員管理費。
第十四條 研究員退院應書面通知本院,并交回研究員證。研究員如長期不參加本院活動的,視為自動退院。 研究員如有嚴重違反本院章程的行為,經院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研究院負責人職責
第十五條 本院院長、副院長、院長助理、秘書長任期5年。
第十六條 本院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本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院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本院及二級機構各項工作落實情況;
(四)重要財務收支的審批。
第十八條 本院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院辦公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四)負責日常財務開支;
(五)代表本院起草印發有關文件;
(六)處理院長交辦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 本院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經營盈利;
(四)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本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研究員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本院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研究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 本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本院委托代管的會計須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移交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院章程的修改,須經院辦公會表決通過后報研究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本院修改的章程,須在研究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院院長辦公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10月16日